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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领域 | 新闻来源:安邦资讯 | 发布时间:
2008-4-3 9:27:09 |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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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4月1日宣布,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首次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实施这规定无非是考虑股指期货快要推了,强化一下市场风险控制”。对于《管理规定》的出台,上海某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第一反应即是“可能与股指期货相关”。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目前各大期货公司均设有首席风险官一职,其在公司内的级别普遍介于副总与部门经理之间。
对于首席风险官的工作,期货公司内部都有相关规章制度,此次证监会专门针对这一职务出台规定,凸现了其对市场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
即将实施的《管理规定》明确了首席风险官不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操作,并且拥有独立的报告渠道和充分的知情权。
它要求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风险隐患、公司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化解风险要求以及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分别向公司负责人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国内某大型券商负责人表示,随着国外次贷危机的愈演愈烈,管理层对股指期货平稳运行的谨慎考虑有增无减。他认为,此时出台针对市场风险控制的明确措施,可能意味着股指期货确实已经“箭在弦上”。
与此同时,业内人士透露,国内一家没有券商背景的民营期货公司已经获得监管层首肯,将给予其中金所全面结算会员资格,“这说明准备工作已经到了末期,否则不会扩大‘全结’资格范围”。
之前,获批成为中金所“全结”会员的期货公司中,除中粮期货具有央企背景外,其余均为券商控股或与券商联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