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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经济 | 新闻来源:安邦资讯 | 发布时间:
2008-4-14 11:16:52 |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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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央行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这是转变政府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的具体措施,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管理债券市场的通行做法。
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初期,政府主导创新有一定的必要性,但长远来看,必须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市场参与主体的主动创新才能够充分反映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才是市场发展的客观基础。
《管理办法》提炼了创新产品的共性,确立了市场主体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明确了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中介机构的职责,为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自主创新建立了制度框架。
今后,凡是市场有客观需求,市场参与主体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均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
最后,强调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作为市场成员的代表,对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实行自律管理,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市场资源,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流通、登记托管以及信息披露等进行全方位细致的自律约束,这更能够体现来源于市场、服务于市场的专业化特点。
这种制度安排将原来因市场自律组织缺位而由人民银行承担的自律管理职能交给了交易商协会。